四省市市监局要求加强保健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行业动态     |      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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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指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以及《长三角食品安全区域合作协议》《长三角地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建设战略合作协议》《长三角区域特殊食品安全监管交流合作框架协议》等相关要求,结合长三角地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管以及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建设与应用的实际,督促指导长三角地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对产品追溯负责,提升长三角地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者知情权。

  《意见》要求,参与试点的长三角地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确保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相关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通过自建系统、政府部门已建系统或采用第三方技术机构服务等方式,建立覆盖生产经营全过程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并将追溯信息上传至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意见》指出,2021年,将确定试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及其试点品种,实现试点企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覆盖率、信息上传率均达到100%的目标,消费者可便捷查询长三角地区试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追溯信息。2022年,确定试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扩大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试点范围,持续推进长三角地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并实现追溯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