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尔前员工跳槽泄密案二审 维持原判获刑3年
“海尔人”跳槽到同行 海尔洗衣机商业机密遭泄露
被告人齐某原系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事业部部长,后辞职到同行业某公司任副总经理。其他三名被告人张某某、王某、张某也均为海尔集团员工,其中张某某离职后也到上述某公司任职。
2010年5月间,被告人齐某违反与海尔集团签定的保密协议,通过邮件形式,向同行业某公司非法透露海尔洗衣机重要生产数据,并在当年7月辞去海尔职务到上述某公司就职后,先后通过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王某、张某三人于2010年7月和10月通过邮件形式,向上述某公司非法提供海尔洗衣机生产和采购环节重要商业数据,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数额不等的损失。
经鉴定,上述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被告人齐某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人民币372.39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人民币2579 .81万元;被告人王某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人民币228.91万元;被告人张某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人民币129.04万元。
一审被判侵犯商业秘密罪有期徒刑三年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齐某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与他人共谋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被告人张某某以盗窃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进行披露,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被告人王某、张某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犯罪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分别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王某、张某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齐某、张某某、张某不服,提出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公开审理公开宣判 被告人不着“号服”出庭
本案由于涉及商业秘密,权利人申请不公开审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据该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的规定,在本案裁判文书并未对商业秘密具体内容进行披露的情况下,本案裁判文书依法予以公开。
庭审现场,被告人都不着“号服”出庭。据法官介绍,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司法厅2014年12月26日发布施行的《关于规范庭审秩序的规定》第十四条:刑事案件被告人一律不着“号服”出庭。除对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外,出庭时一般不使用戒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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